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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03民初9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于某甲与于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甲,于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03民初964号原告:于某甲,城镇居民。法定代理人:邢某,城镇居民。被告:于某乙,城镇居民。于某甲与于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甲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 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于晓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