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03民初9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于某甲与于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甲,于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03民初964号原告:于某甲,城镇居民。法定代理人:邢某,城镇居民。被告:于某乙,城镇居民。于某甲与于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甲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 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于晓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