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1民初64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天津市雅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雍阳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雅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天津雍阳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1民初6492号原告:天津市雅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杨柳青镇前桑园村委会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1586409996E法定代表人:王磊,总经理。被告:天津雍阳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杨村杨宝公路西侧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2792525197C法定代表人:张建国,总经理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受理原告天津市雅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雍阳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原、被告于2015年2月3日签订《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为武宁路(津围公路-上马台镇)绿化工程,工程地点为武清区武宁路梅厂界-北宝路(北侧),工程内容为图纸中所含的苗木栽植、养护及地形整理内容。本院认为,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建设工程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地为施工行为地。根据原、被告签订的《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合同》,双方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施工行为地在天津市××区。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当移送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审理。代理审判员 臧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杰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对本院没有管辖权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本院没有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3、《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