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刑更8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杨怀彬故意杀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怀彬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刑更870号罪犯杨怀彬,男,1978年1月2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新密市人,高中肄业。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本院于2013年8月28日作出(2013)郑刑二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认定杨怀彬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3年2月27日至2020年2月26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10月11日交付河南省新郑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新郑监狱以罪犯杨怀彬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杨怀彬与被害人李某系夫妻关系,李某长期患有严重精神疾病,无法正常生活。2013年2月27日凌晨1时许,杨怀彬在新密市超化镇家里,李某疾病发作,与杨怀彬吵闹,杨怀彬因认为妻子长期治疗无效且病情加剧感到绝望,遂起意杀死妻子后卧轨自杀。凌晨2时许,杨怀彬采取扼颈、捂堵口鼻手段致李某死亡。作案后杨怀彬到附近铁路上欲卧轨自杀未果,后拨打110电话报警,返回家中等候。后民警赶至家中将其抓获。经鉴定,李某系被他人扼颈窒息而死亡。因家庭问题起意杀人,致使妻子死亡。案发后,其家属积极代为赔偿,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该犯系自首。罪犯杨怀彬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入狱以来,2014年11月获得记功;2015年4月、10月,2016年3月、8月,2017年1月获得五次表扬。自2014年上半年起至2016年下半年每半年的评审鉴定结果分别为:一般、一般、优秀、良好、一般、优秀。河南省新郑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杨怀彬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怀彬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19年7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楚绍京审判员 张永增审判员 董忠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冯 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