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72行审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宁德市蕉城区海洋与渔业局、林三妹非诉执行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宁德市蕉城区海洋与渔业局,林三妹,沈吾全,连建峰,林其全,林其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厦门海事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闽72行审5号申请执行人:宁德市蕉城区海洋与渔业局,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南环路17号燃料综合楼六层。法定代表人:王伟添,局长。委托代理人:黄岳泉,宁德市蕉城区海洋与渔业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苏仰玉,宁德市蕉城区海洋与渔业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林三妹,男,1969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执行人:沈吾全,男,1970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执行人:连建峰,男,1989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执行人:林其全,男,196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执行人:林其銮,男,1973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申请执行人宁德市蕉城区海洋与渔业局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闽宁海渔执处罚〔2016〕008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举行公开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9日认定:被执行人林三妹、沈吾全、连建峰、林其全、林其銮于2015年5月至2016年5月,擅自在蕉城区七都镇草尾附近海域(概略位置为北纬119°56′40,东经26°75′33.)非法占用海域实施围海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决定对林三妹、沈吾全、连建峰、林其全、林其銮作出: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恢复海域原状,并处罚款人民币205542元的行政处罚。本院经审查认定,被执行人的违法行为被发现后,申请执行人宁德市蕉城区海洋与渔业局依法履行了调查、告知、审批等法定程序,于2016年10月9日作出闽宁海渔执处罚〔2016〕0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随后,申请执行人进行了催告,被执行人经催告仍未履行义务。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宁德市蕉城区海洋与渔业局是海域使用监督检查的适格主体,其作出的闽宁海渔执处罚〔2016〕0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基本合法。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义务。该决定书已经生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宁德市蕉城区海洋与渔业局作出的闽宁海渔执处罚〔2016〕0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二、被执行人林三妹、沈吾全、连建峰、林其全、林其銮应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退还非法占用海域、恢复海域原状;三、被执行人林三妹、沈吾全、连建峰、林其全、林其銮在上述期限内不履行退还非法占用海域、恢复海域原状义务的,依法强制执行,由申请执行人宁德市蕉城区海洋与渔业局与相关行政机关协商一致后确定的行政机关组织实施,由此产生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林三妹、沈吾全、连建峰、林其全、林其銮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洪审 判 员 朱小菁审 判 员 曾大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高彩虹附:本案所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四)准许或者不准许执行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PAGE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