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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003执恢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左向成与徐永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左向成,徐永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003执恢186号申请执行人:左向成,男,1968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邗江区。被执行人:徐永潮,男,1966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邗江区。关于左向成与徐永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扬邗双民初字第0099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本院依申请于2017年06月01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及限制消费令。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苏1003执恢186号一案终结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未收到的则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审 判 长  方绪萍代理审判员  钱仁伟代理审判员  全庆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熊 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