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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1执10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唐大全与周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大全,周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51执1059号申请执行人:唐大全,男,198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区。被执行人:周川,男,1986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本院在执行唐大全与周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26000元及利息4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及垫付的公告费700元。经过对被执行人周川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发现其名下仅有少许银行存款无扣划必要;有小轿车一辆但已达报废标准;虽有个体工商户登记,但申请人称被执行人已未实际经营;无房屋产权登记。本案执行标的额307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均未能兑现,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依法将周川纳入失信被���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并将上述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游 洪代理审判员  屈海东代理审判员  唐德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