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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4执恢5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托克支行申请执行屈燕霞、鄂尔多斯市泰发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托克支行,屈燕霞,鄂尔多斯市泰发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4执恢565号申请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托克支行,银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乌兰镇锡林路西蒙医院对面,负责人张志翔,系该银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米智伟,系该银行业务部副经理。被执行人屈燕霞,女,1984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鄂托克旗棋盘井镇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泰发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司地址鄂托克旗乌兰镇,法定代表人赵发明,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莫松,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托克支行申请执行屈燕霞、鄂尔多斯市泰发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自愿撤回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0624执恢5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敖日格乐审判员 召日格图审判员 高 艳 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高  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