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3民初37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杜某1与杜某2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1,杜某2
案由
解除收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3民初3793号原告:杜某1,男,汉族,1942年9月30日出生,住重庆市忠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洪坤,重庆市忠县乌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系一般代理。被告:杜某2,男,汉族,1962年10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大竹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1诉被告杜某2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某1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某1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杜某1负担。代理审判员 昌金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龚 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