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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1民初20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谢文申与黄会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文申,黄会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821民初2041号原告谢文申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心瑶,承德县法律援助中心援助律师。被告黄会奇原告谢文申与被告黄会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文申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心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会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谢文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000.00元;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1年11月9日,被告黄会奇因急事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00元,承诺会尽快归还,被告迟迟不还款,原告多次催要,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拒不偿还,原告依据上述事实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被告黄会奇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原告谢文申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被告黄会奇于2012年9月17日向原告出具的欠条原件一张。被告黄会奇未到庭未发表质证意见亦未向本庭提交相关证据。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作为定案依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黄会奇于2011年11月9日向原告谢文申借款人民币10000.00元,并于2012年9月17日出具欠条一张,后被告黄会奇于2017年3月29日在此欠条上注明:此条继续有效,经借款人签字确认。现此款被告至今未偿还,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00元。本院认为,被告黄会奇向原告谢文申借款人民币10000.00元有被告为原告出具的欠条为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黄会奇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动放弃相关诉讼权利。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会奇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谢文申借款人民币10000.00元。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偿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被告黄会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孟庆园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杜东旭附页: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它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二、告知事项当事人对本判决不服,应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7份,并交纳上诉费50.00元,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将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应按判决确定的时间、数额全面履行义务,权利人可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年内申请强制执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