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21民初2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寿路支行与陈明松、刘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寿路支行,陈明松,刘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21民初2261号原告: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寿路支行,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县水湖镇长寿路与杨公路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5545726171。负责人:陈红梅,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卜寿丰,安徽天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明松,男,1975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站西路长春都市。被告:刘冰,女,1970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站西路长春都市。原告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寿路支行与被告陈明松、刘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原告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寿路支行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寿路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寿路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寿路支行负担。审判员 曹宜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如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