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824民初19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开化支行与余明义、潘兴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开化支行,余明义,潘兴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24民初1977号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开化支行,住所地:浙江省开化县华埠镇芹阳办事处芹南路62-1号。负责人:程紫红,系该行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旭升,系该行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智胜,系该行职员。被告:余明义,男,197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开化县。被告:潘兴玲,女,1977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开化县。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开化支行与被告余明义、潘兴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开化支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邱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