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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04行审2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江门市国土资源局与江门市新会区司前镇石步村新胜经济合作社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江门市国土资源局,江门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江门市新会区司前镇石步村新胜经济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粤0704行审287号申请执行人:江门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法定代表人:林畅庭,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李社前、李卫权,均系江门市国土资源局新会分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江门市新会区司前镇石步村新胜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负责人:李永强。申请执行人江门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6年11月4日作出的江国土资(执法)决定字[2016]78号《江门市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被执行人江门市新会区司前镇石步村新胜经济合作社处以没收违法所得15000元及罚款1500元,合计16500元的决定。本院审查认为,被执行人江门市新会区司前镇石步村新胜经济合作社未经批准于2015年1月期间擅自将位于“入新胜路口右侧空地”(土名)面积约700平方米的集体土地的使用权出租给李联胜用作建设棚房,收取租金15000元,其前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事实清楚。申请执行人江门市国土资源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履行了听证告知程序,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江门市新会区司前镇石步村新胜经济合作社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定程序,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是合法有效的行政决定。被执行人江门市新会区司前镇石步村新胜经济合作社在法定期限内既没有提出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未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经催告,仍未按处罚决定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江门市国土资源局据此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和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江门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江国土资(执法)决定字[2016]78号《江门市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被执行人江门市新会区司前镇石步村新胜经济合作社处以没收违法所得15000元及罚款1500元,合计16500元的决定,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廖杰华代理审判员  褚丽丹代理审判员  龚展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林惠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