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902民初2748之二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王成波、崔延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成波,崔延红,泰安金瑞融资性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02民初2748之二号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泰山支行,住所地泰安市通天街1号。法定代表人:侯海龙,系公司行长。被申请人:王成波,男,1987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山东省东平县。被申请人:崔延红,女,1992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山东省东平县。与王成波系夫妻关系。被申请人:泰安金瑞融资性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曾用名:泰安金瑞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吉庆,董事长。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东平县城佛山街037号。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泰山支行诉被申请人王成波、崔延红、泰安金瑞融资性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做出(2017)鲁0902财保274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被告王成波、崔延红、泰安金瑞融资性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万元。申请人蒋建丽于2017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王成波、崔延红、泰安金瑞融资性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戚桂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