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1123执18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林小华、谢机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小华,谢机炎,周小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玉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23执18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林小华被执行人谢机炎,被执行人周小飞,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玉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1123民初1048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谢机炎、周小飞于2017年4月10日前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谢机炎、周小飞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谢机炎、周小飞有位于江西省玉山县××自××栋(产权证号为33××99),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谢机炎、周小飞所有的位于江西省玉山县必姆镇王村村4层自建房(产权证号为33××99)。二、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继续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罗小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占 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