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民初2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联合至上(武汉)文化创意有限公司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联合至上(武汉)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案由
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民初2237号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文化街127号5号礼堂一层203室。法定代表人:褚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红兵,湖北晨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联合至上(武汉)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原武汉联合至上视觉形象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紫阳东路77号伟鹏大厦4楼406号。法定代表人:杨贵,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苏伟,湖北浩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璐,湖北浩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审理的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联合至上(武汉)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侵害摄影作品《BVS-P0103515》、《BVS-P0103674》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因双方已达成和解,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7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5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彭露露人民陪审员 宋银山人民陪审员 王旖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尹思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