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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民申3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王月友、王永刚与付书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付书泰,王月友,王永刚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申32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付书泰,男,1994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清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兴东,江苏广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王月友,男,1952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王永刚,男,197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月友(系王永刚之父),自然情况同上。再审申请人付书泰因与被申请人王月友、王永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2016)苏0111民初45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付书泰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王 燕审判员 李光勇审判员 朱志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袁丽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