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02民初372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赵开春、刘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开春,刘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02民初3727-2号解除保全申请人:XX,男,197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濉溪县人,住安徽省濉溪县五沟镇肖店村肖店庄三队。被申请人:赵开春,男,1968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宿州市人,住宿州市埇桥区。被申请人:刘利,女,1973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宿州市人,住址同上。解除保全申请人XX与被申请人赵开春、刘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作出(2017)皖1302民初3727号财产保全裁定,对被申请人赵开春、刘利名下位于宿州市汴河路与西园路交叉口西南角安夏新街坊9#楼0203室房产(房屋地权证宿字第××号)的查封。现因XX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XX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赵开春、刘利名下位于宿州市汴河路与西园路交叉口西南角安夏新街坊9#楼0203室房产(房屋地权证宿字第××号)的查封;二、解除对担保人张敏提供本人名下皖L×××××号小汽车的查封。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XX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关正葆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