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5执10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与重庆市腾龙磨料磨具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重庆市腾龙磨料磨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5执1065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青枫北路12号,组织机构代码55409394-X。法定代表人:余宪武,该中心主任。被执行人:重庆市腾龙磨料磨具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晏家工业园区内,组织机构代码74530992-6。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与被执行人重庆市腾龙磨料磨具有限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法采取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等执行措施,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7年7月28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垫付的抢救费42700元及迟延履行金。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谢 葵代理审判员 舒金文代理审判员 刘 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