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583执83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侯金福、侯志平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金福,侯志平,黄淑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83执83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侯金福,男,1982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侯志平,男,1973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黄淑艺,女,1976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6)闽0583民初989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16日向被执行人侯志平、黄淑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侯志平、黄淑艺立即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侯金福借款人民币47000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2016年12月5日起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88元、执行费人民币605元;如逾期未履行的,被执行人还应当在履行期限届满三日内如实向本院申报财产。但是被执行人未能履行还款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以下执行行为:1.通过执行司法查控系统,于2017年2月27日对被执行人侯志平、黄淑艺的银行开设账户、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车辆、工商股权等财产登记情况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侯志平、黄淑艺名下银行账户内有存款,不足以清偿债务;2.本院依法作出执行裁定对被执行人侯志平、黄淑艺的银行账户进行冻结;3.2017年2月26日作出决定将被执行人侯志平、黄淑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现被执行人侯志平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分期付款的执行和解协议,并正在履行中。本院认为,本案已采取财产查控措施,且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现申请执行人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付款的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表示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闽0583民初989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潘阿瑶审判员  黄景山审判员  蔡文鑫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林志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