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91执25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赵弟随、秦果飞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弟随,秦果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91执25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赵弟随,男。1967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牡丹区。被执行人秦果飞,男,198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曹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17民终254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02月10日向被执行人秦果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秦果飞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秦果飞银行存款人民币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葛广科审判员 杜永刚审判员 李 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姜喜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