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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91执25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赵弟随、秦果飞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弟随,秦果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91执25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赵弟随,男。1967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牡丹区。被执行人秦果飞,男,198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曹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17民终254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02月10日向被执行人秦果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秦果飞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秦果飞银行存款人民币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葛广科审判员  杜永刚审判员  李 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姜喜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