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881执10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罗其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其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881执102号之一被执行人罗其安,男,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出生地和户籍地贵州省金沙县,住贵州省金沙县。2016年11月28日被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现在福建省永安监狱服刑。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罗其安诈骗罪罚金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月10日受理本院刑庭移送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罗其安缴交罚金人民币85000元的请求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限制高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职权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银行、房管、车管、证券等相关部门的财产登记情况,并向被执行人所在地基层组织发出委托调查函,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经查,被执行人罗其安在金融部门有存款,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作出(2017)闽0881执10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划拨了被执行人在中国建设银行福建省分行泉州分行泉州新城支行62×××92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24489.61元,并及时上缴国库。被执行人罗其安尚有罚金人民币60510.39元未履行到位,本院其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期间,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亚  平人民陪审员 余  京  德人民陪审员 邓  永  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苏丽琼(代)附: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PAGE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