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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刑更10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闫军照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闫军照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刑更1073号罪犯闫军照,男,1972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许昌县人,小学文化。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14日作出(2012)郏刑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认定闫军照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万元。刑期自2011年7月22日起至2021年7月21日止。宣判后,闫军照等提出上诉。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8日作出(2012)平刑终字第8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5月10日交付河南省新郑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对闫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新郑监狱以罪犯闫军照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4年2月3日晚,刘海均、谢大有、闫军照伙同小付等人预谋盗窃奶牛,由小付等人到郏县冢头镇花花牛养殖区实施盗窃,刘海均、闫军照等开两辆三轮车接应,盗走5头奶牛,价值67300元。被盗的5头牛已全部追退。闫军照系主犯。罪犯闫军照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9月、2016年2月、6月、11月、2017年3月共获得5次表扬;2016年3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2015年下半年至2016年下半年改造评审鉴定结果均为优秀。河南省新郑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闫军照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闫军照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19年11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彦浩审判员  董忠智审判员  赵丽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冯 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