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民初1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1145孙伟与朱军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伟,朱军
案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初1145号原告:孙伟,男,1980年2月18日生,住江苏省泰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亚军,江苏丁晓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欢云,江苏丁晓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军,男,1981年12月1日生,住江苏省泰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粱兴来,江苏元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孙伟与被告朱军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孙伟于2017年7月6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孙伟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伟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孙伟负担。审判长 徐新审判员 薛荣审判员 雒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付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