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501民初8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朱月华与红河州新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河分行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个旧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个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月华,红河州新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河分行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501民初830号原告:朱月华,女,1975年9月29日生,汉族,住个旧市。被告:红河州新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个旧市中山路75号。法定代表人:周方,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河分行,住所地蒙自市银河路同德商业文化中心A栋13号。负责人:郑利洪,系该分行行长。原告朱月华与被告红河州新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河分行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朱月华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月华自愿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属其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月华撤诉。案件受理费19038元,减半收取计9519元,由原告朱月华负担,本院予以免交。审判长 普 艳审判员 王 义审判员 许 迪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XX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