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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501民初8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朱月华与红河州新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河分行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个旧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个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月华,红河州新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河分行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501民初830号原告:朱月华,女,1975年9月29日生,汉族,住个旧市。被告:红河州新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个旧市中山路75号。法定代表人:周方,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河分行,住所地蒙自市银河路同德商业文化中心A栋13号。负责人:郑利洪,系该分行行长。原告朱月华与被告红河州新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河分行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朱月华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月华自愿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属其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月华撤诉。案件受理费19038元,减半收取计9519元,由原告朱月华负担,本院予以免交。审判长 普 艳审判员 王 义审判员 许 迪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XX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