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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03民特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周文涛与被申请人邓机亮申请司法确认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文涛,邓集亮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03民特46号申请人:周文涛,男,1972年6月11日出生,汉族。申请人:邓集亮,男,1963年11月29出生,汉族。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周文涛与申请人邓集亮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于2017年7月26日经永州市梅湾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周文涛与永州澜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解除2015年5月13日签订的《建设工程劳务施工承包合同》和2017年1月19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二、永州澜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退还周文涛所交的承包工程押金703万元及利息123万元;三、永州澜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赔偿周文涛前期投入的设备及工程工资款35万元;四、上述二、三项共计861万元,永州澜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在2017年8月5日前支付周文涛101万元、2017年11月1日前支付300万元、余款460万元在2018年4月5日前付清。如逾期未支付,则按未支付工程款本金从2017年8月5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工程款本金支付完毕时止。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不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周文涛与申请人邓集亮的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判员  蒋翠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潘文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