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行初8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7-27
案件名称
冯誉骥与佛山市禅城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佛山市禅城区不动产档案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誉骥,佛山市禅城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佛山市禅城区不动产档案馆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粤0606行初884号原告冯誉骥,男,1947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禅城区。被告佛山市禅城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金澜北路68号。法定代表人徐航,局长。委托代理人朱晓东,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李军,广东天伦(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禅城区不动产档案馆,住所地佛山市澜石(国际)金属交易中心会展中心大楼第四层A区之一。法定代表人吴佩珍,主任。委托代理人冼玉萍,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李军,广东天伦(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冯誉骥诉被告佛山市禅城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佛山市禅城区不动产档案馆作出的《关于对冯誉骥查询房产信息的复函》,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当日立案后,依法向两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被告佛山市禅城区不动产档案馆于2017年6月23日作出《关于对冯誉骥查询房产信息的复函》,告知原告:2017年6月16日,原告到禅城区不动产档案馆递交《佛山市禅城区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申请表》,申请“查询复印舒步街108号房产档案第51页、96页、120页共三页”,现回复原告位于佛山市禅城区舒步街108号房产档案第51页、96页的资料是房屋管理部门在房屋管理过程中产生的内部管理资料,不属于《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的当事人可以查询的不动产登记资料及《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中规定的当事人可以查询的原始登记凭证,故原告不可以查询。第120页《佛山市房管局四面墙界申报表》属于原告在办理继承登记时产生的产权产籍调查材料,该馆可依原告的申请提供该资料的复印件。另该函附《佛山市房管局四面墙界申报表》复印件。原告诉称,原告为佛山市禅城区舒步街108号房产的业主,2017年6月6日,原告到被告佛山市禅城区不动产档案馆申请查询复印该房产档案中第51页、96页、120页的资料及1980年前房产权属状况及其建筑结构平面图,但被告当即拒绝,并于2017年6月23日作出《关于对冯誉骥查询房产信息的复函》,该复函没有法律依据,其不予原告查询档案的行为违法。请求:1.撤销被告佛山市禅城区不动产档案馆作出《关于对冯誉骥查询房产信息的复函》;2.判令被告依法公开、并让原告复印原告房产档案中第51、120页及1980年前房产的权属状况及其建筑结构平面图。原告在诉讼中提供了下列证据:1.不动产查询登记信息申请表;2.《关于对冯誉骥查询房产信息的复函》。两被告辩称,一、本案的诉讼标的已被生效判决的效力所羁束,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撤销佛山市禅城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下属单位档案馆作出的《关于对冯誉骥查询房产信息的答复》,并请求佛山市禅城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及档案馆依法公开并让其复印房产档案中第51页、120页的资料,本案原告提出的请求为查询复印舒步街108房房产档案第51页、96页、120页共三页,上述答复为告知原告上述房产档案中第51页、第96页的资料不可以查询,第120页的资料可以提供复印件。由此可见,本案的诉讼标的为佛山市禅城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及档案馆对原告申请事项作出的答复、查询等行为的合法性。根据生效的(2013)佛城法行初字第202号《行政判决书》和(2013)佛中法行终字第492号《行政判决书》确认的事实,原告于2012年已就佛山市禅城区舒步街108房的房屋档案、房屋权属登记结果及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对房屋权利的记载信息等信息要求佛山市禅城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及档案馆公开,佛山市禅城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及档案馆也已根据上述生效判决提供了《佛山市禅城区房地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并将部分档案资料提供给原告查询,并告知了原告可查询的范围及内容,经原告书面申请结案,该案执行完毕。2014年9月,原告又因不服佛山市禅城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及档案馆对其就上述房屋档案的查询答复向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提起(2014)佛城法行初字第283号行政诉讼,该院认为原告在该案中的诉讼标的已被生效的(2013)佛城法行初字第202号《行政判决书》和(2013)佛中法行终字第492号《行政判决书》所羁束,故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原告对此不服提出上诉,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佛中法行终字第47号《行政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案中,原告提出的申请内容与原告提起的(2013)佛城法行初字第202号、(2014)佛城法行初字第283号两案所涉及的申请内容基本相同,档案馆作出的本案答复也与上述两案涉及的答复基本相同,而生效的(2013)佛城法行初字第202号《行政判决书》和(2013)佛中法行终字第492号《行政判决书》对佛山市禅城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及档案馆就原告上述申请内容作出的处理行为的合法性已作出终审裁判,故本案的诉讼标的已被生效判决的效力所羁束,原告的起诉应予以驳回。二、档案馆作出的《关于对冯誉骥查询房产信息的复函》合法。佛山市禅城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作为佛山市禅城区不动产登记机构,具有本辖区内不动产登记资料的行政管理职权,档案馆作为佛山市禅城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的下属事业单位,是集中统一管理禅城区不动产档案的专门档案馆,有权对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申请作出是否准许查询的决定,由此产生的行政责任由佛山市禅城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承担。本案中原告申请查询的舒步街108号房产档案第120页,档案馆已经向原告提供了相关复印件,原告对此再提出公开及复印诉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申请查询的上述房产档案第51页为形成于1969年期间的《接管房产登记表》,该份资料是特定历史条件下房管部门接管房屋所作的记录,原告申请查询的上述房产档案第96页《房地产情况调查表》为形成于1977年期间房管部门对本市范围内房屋情况所作的调查资料,上述两份资料均不属于办理本案涉案房屋登记所依据或所形成的材料,与本案涉案房屋的权属登记无关,属于房管部门的内部管理资料。因此,佛山市禅城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及档案馆认为,原告申请查询的资料不属于《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十四条规定的不动产登记资料及《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原始登记凭证,原告不可以查询。综上所述,原告本案的诉讼标的已被生效判决的效力所羁束,档案馆作出的《关于对冯誉骥查询房产信息的复函》合法,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裁判,驳回原告起诉或诉请。被告向本院提供了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1.佛山市祥城区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申请表;2.原告的房屋所有证存根;3.房地产卷内目录;4.《关于对冯誉骥查询房产信息的复函》;5.佛山市房管局四面墙界申报表;6.阅卷记录;7.(2014)佛城法行初字第283号《行政裁定书》;8.(2015)佛中法行终字第47号《行政裁定书》;9.(2013)佛城法行初字第202号《行政判决书》;10.(2013)佛中法行终字第492号《行政裁定书》;11.禅机编[2013]37号《关于印发佛山市禅城区房屋登记中心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禅机编[2016]5号《关于印发佛山市禅城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经审查查明,2017年6月16日,原告向被告佛山市禅城区不动产档案馆提交《佛山市禅城区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申请表》,申请查询复印舒步街108号房产档案第51页、96页、120页共三页,即查询本房产于1980年的房产权属状况及其建筑结构平面图。同年6月23日,被告佛山市禅城区不动产档案馆作出《关于对冯誉骥查询房产信息的复函》。另查明,原告因向被告佛山市禅城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申请公开佛山市禅城区舒步街108号房产登记信息和向被告佛山市禅城区房地产档案馆查询上述房产的档案已发生过行政争议,向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院于2013年11月13日作出(2013)佛城法行初字第202号《行政判决书》确认了如下的事实:原告于2012年4月27日申请佛山市禅城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确认公开舒步街108号房产档案资料,并与业主一起核查产权事项。佛山市禅城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于2012年5月17日出具禅建信息[2012]17号《关于冯誉骥申请信息公开的回复》。2012年5月22日,原告申请佛山市禅城区房地产档案馆是否为佛山市禅城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直属部门、法定代表人身份;公开与查询及复印禅城区舒步街108号所在房地产相关的档案资料。2012年5月24日,佛山市禅城区房地产档案馆作出《关于舒步街108号房产信息查询申请事项的答复》,原告于2012年6月7日再向被告申请,认为佛山市禅城区房地产档案馆除公开业主提供的原始资料外,其余房屋权属登记结果及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对房屋权利的记载信息以及房屋结构图形、面积的登记不予查询,要求佛山市禅城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公开禅城区舒步街108号房屋的房产结构及权属登记信息和登记结果,并要求该局公开不予查询的法律依据。2012年6月27日,佛山市禅城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作出禅建信息[2012]34号《关于冯誉骥申请信息公开的回复》,认为其已指引原告查询途径,并于禅建信息[2012]17号《关于冯誉骥申请信息公开的回复》已答复查询途径。原告认为该回复违法,向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院于2012年11月26日作出(2012)佛城法行初字第248号《行政判决书》,认定佛山市禅城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仅对原告应提供的资料和可以查询的范围作出了告知,未就原告申请事项作出具体的处理和书面答复,不符合法定的处理方式和形式,判决撤销佛山市禅城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作出的禅建信息[2012]34号《关于冯誉骥申请信息公开的回复》,责令该局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重新作出处理,并驳回了原告要求法院判令佛山市禅城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向其公开申请信息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2013年2月17日,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佛中法行终字第55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原告向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受理后,于2013年4月9日向佛山市禅城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发出(2013)佛城法执字第1102号《执行通知书》,要求佛山市禅城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履行上述行政判决确定的全部义务。2013年4月26日,佛山市禅城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作出禅建信[2013]616号《佛山市禅城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关于查询舒步街10号房产信息公开的答复》,告知原告其需要的房产信息已由该局的下属单位佛山市禅城区房地产档案馆打印出来了,请原告按照规定携带50元到该馆获取房产信息。原告收到该答复后,于2013年5月2日到佛山市禅城区房地产档案馆查询,该馆工作人员向原告提供了《佛山市禅城区房地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一份,并将部分档案资料提供给原告查阅。2013年6月17日,佛山市禅城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作出禅建信[2013]151号《佛山市禅城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关于查询舒步街10号房产信息公开的答复》,告知原告根据《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原告可以查询的房屋权属信息包括原始登记凭证和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对房屋权利的记载信息,该办法的第四条、第五条规定了具体的范围,对于第四条、第五条规定以外的信息不属查阅范围,房产档案内的审批文件和调查资料等属于内部资料,不应对相对人公开。2013年6月25日,原告填写《佛山市禅城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关于查询舒步街108号房产信息公开的答复》中什么是内部审批文件,什么是调查材料,其内容包括哪些资料名称,日常管理内部资料的项目名称是什么,不允许业主查询自己的房产地档案资料的法律依据是什么。佛山市禅城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于2013年7月15日作出禅建信息[2013]13号《关于冯誉骥申请信息公开的答复》,对原告的上述申请作出了处理。2013年7月19日,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佛城法执字第1102号《结案通知书》,通知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佛山市禅城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已按照判决书的内容重新作出处理,原告书面向该院申请结案,该案执行完毕。(2013)佛城法行初字第202号《行政判决书》认为:佛山市禅城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作出的禅建信[2013]616号《佛山市禅城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关于查询舒步街108号房产信息公开的答复》、禅建信[2013]151号《佛山市禅城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关于查询舒步街108号房产信息公开的答复》已针对原告的申请内容重新进行了处理,其内容与判决撤销的行政行为不属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具体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并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上诉,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佛中法行终字第492号《行政判决书》,对(2013)佛城法行初字第202号《行政判决书》的上述认定和判断予以确认,并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已于2014年1月3日发生法律效力。又查,佛山市禅城区房地产档案馆是2013年4月13日佛山市禅城区房地产交易所更名为佛山市禅城区房屋登记中心后加挂牌子的机构,佛山市禅城区不动产档案馆是2016年1月12日佛山市禅城区土地登记中心更名为佛山市禅城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后加挂牌子的机构,佛山市禅城区不动产登记中心为佛山市禅城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管理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承担辖区内各类房屋登记具体工作、商品房合同登记备案具体工作、房产测绘成果技术审核、房地产数字化信息化建设、房地产档案管理和利用具体工作等职能。本院认为,根据生效的(2013)佛城法行初字第202号《行政判决书》和(2013)佛中法行终字第492号《行政判决书》确认的事实,原告于2012年已就佛山市禅城区舒步街108号房屋的房屋档案、房屋权属登记结果及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对房屋权利的记载信息等信息要求佛山市禅城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佛山市禅城区房地产档案馆公开,经原告诉讼后向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告佛山市禅城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作出禅建信[2013]616号《佛山市禅城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关于查询舒步街10号房产信息公开的答复》对原告获取信息的途径进行了指引,佛山市禅城区房地产档案馆提供了《佛山市禅城区房地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一份,并将部分档案资料提供给原告查阅。佛山市禅城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作出禅建信[2013]151号《佛山市禅城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关于查询舒步街10号房产信息公开的答复》,告知了原告可查询的范围及内容。本案中,原告提交的《佛山市禅城区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申请表》申请查询复印舒步街108号房产档案第51页、96页、120页共三页,即查询本房产于1980年的房产权属状况及其建筑结构平面图,被告佛山市禅城区不动产档案馆已于2017年6月23日作出《关于对冯誉骥查询房产信息的复函》,同样告知了原告可查询的范围及内容。原告不服该复函,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原告上述行政争议,最终由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佛中法行终字第492号《行政判决书》进行司法裁判,该判决认定“上诉人申请查询公开的资料属保存在房地产档案馆的房地产档案资料,除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程序获取外,还须依照房地产管理和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例和程序进行。《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属登记信息,包括原始登记凭证和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对房屋权利的记载信息。’同时,该《办法》第四条、第五条亦对原始登记凭证和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对房屋权利的记载信息进行了进一步的解释:房屋原始登记凭证包括房屋权利登记申请表,房屋权利设立、变更、转移、消灭或限制的具体依据,以及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人提交的其他材料;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对房屋权利的记载信息,包括房屋自然善(坐落、面积、用途等),房屋权利状况(所有权情况、他项权情况和房屋权利的其他限制等),以及登记其他必要信息。对于原始登记凭证,上诉人在庭审中已明确,其在2013年5月2日已在佛山市禅城区房地产档案馆查询了其进行房屋权属登记时提交的资料;对于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对房屋权利的记载信息,《佛山市禅城区房地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中已明确记载了房屋坐落、权利人、权证号码、建筑结构、建筑层数、建筑面积、占有份额、登记时间、有无抵押及查封等情况。由此可知,被上诉人及其下属的佛山市禅城区房地产档案馆已按照《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向上诉人公开了相关登记信息。”上述判决对被告佛山市禅城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及佛山市禅城区房地产档案馆就原告申请内容作出的处理的合法性作出了终审裁判,故本案的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所羁束,原告就本案被告佛山市禅城区不动产档案馆所作的答复提起诉讼并无实际意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冯誉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不需交纳,预收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退还给原告冯誉骥。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郑旭辉人民陪审员 郑绮年人民陪审员 李海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谢 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