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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11执2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朱永俊与杨协成食品(江苏)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永俊,杨协成食品(江苏)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11执2151号申请执行人朱永俊,男,汉族,1969年7月16日生,农民,住淮安市。被执行人杨协成食品(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工业园区发展东道5号。法定代表人张健,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朱永俊与被执行人杨协成食品(江苏)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811民初35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杨协成食品(江苏)有限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支付朱永俊借款本金213000元,案件受理费4495元,本院减半收取2247.5元,由被告杨协成食品(江苏)有限公司负担。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12月2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到位24281.77元,并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等财产进行了调查。现申请执行人以正与被执行人私下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811执2151号案件的执行。法律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海清审判员  商东雷审判员  刘卫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左佳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