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3民初18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胡某甲与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甲,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3民初1884号原告胡某甲,男,汉族,住宁陵县。法定代理人胡某乙,男,汉族,住址同上。系胡某甲之父。被告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住所地商丘市。负责人邓某,经理。原告胡某甲与被告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甲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建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