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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3刑终2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某委非法拘禁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惠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委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3刑终224号抗诉机关(原公诉机关)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人王某委,男,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叶县。因殴打他人于2016年8月28日被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因本案于2016年9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被逮捕。现取保候审。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审理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某委犯非法拘禁罪一案,于2017年4月17日作出(2017)粤1303刑初17号刑事判决,以过失致人重伤罪判处被告人王某委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判后,原公诉机关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原判决适用法律不当、量刑畸轻,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受理后,即通知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材料。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抗诉不当,决定撤回抗诉。本院认为,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2017)粤1303刑初1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游 小 勇审判员 黄��静审判员 李 浩 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 海 锋谭芷珊(兼)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七条人民检察院在抗诉期限内撤回抗诉的,第一审人民法院不再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移送案件;在抗诉期满后第二审人民法院宣告裁判前撤回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准许,并通知第一审人民法院和当事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