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881执8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姜爱、王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爱,王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81执874号申请执行人:姜爱。被执行人:王飞。姜爱与王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作出的(2016)浙0881民初3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姜爱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飞归还借款本金400000元及相应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飞在本院涉及系列被执行案件,现其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姜爱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王飞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0881执87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毛卓渊代理审判员  刘荣辉代理审判员  王 练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郑阳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