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民辖终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沁阳市昊琳纸业有限公司、河南星空能源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沁阳市昊琳纸业有限公司,河南星空能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民辖终1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沁阳市昊琳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沁阳市西向镇屯头村。法定代表人马相文,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煜昊,沁阳市怀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星空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朱村工人村东口。法定代表人XX才,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娟,河南星空能源有限公司员工。上诉人沁阳市昊琳纸业有限公司因不服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2017)豫0803民初44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该案合同履行地在沁阳市,被告所在地也在沁阳市,因此,上诉人请求依法撤销原审法院民事裁定,裁定该案依法移送沁阳市人民法院管辖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16年7月30日签订的天然气供应合同第12.2约定,“如果该争议或分歧未能协商解决,则任何一方有权向双方各自所在地法院诉讼解决”,据此约定,上诉人作为原告依法向其住所地的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起诉,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裴永胜审判员 张建军审判员 胡永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靳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