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27刑初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赖仁火强奸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仁火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427刑初151号公诉机关沙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赖仁火,男,1976年1月26日出生于福建省沙县,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福建省沙县。因涉嫌犯强奸罪,于2016年12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沙县看守所。辩护人XX福、朱启兰,福建竞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沙县人民检察院以沙检公刑诉〔2017〕1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赖仁火犯强奸罪,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涉及个人隐私,依法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沙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绍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赖仁火及其辩护人XX福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沙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17日21时许,被告人赖仁火以偿还欠款为由,租乘出租车将被害人熊某从沙县高桥镇接至沙县城关绿圆大酒店1906房间,采取殴打、威胁等手段,强奸被害人熊某,致被害人熊某全身多处皮肤软组织擦挫伤、衣服撕裂。经鉴定,被害人熊某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2016年12月18日7时50分许,被害人熊某打电话报警。随后,被告人赖仁火在沙县绿圆大酒店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公诉机关为证实上述指控的事实,向法庭提供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赖仁火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威胁手段强奸妇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赖仁火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辩称当日其与熊某有发生性关系,且发生拉扯,但因其事发时大量饮酒,部分事实记不清,其对被害人熊某的陈述没有意见,以被害人熊某的陈述为准。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赖仁火自愿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被告人赖仁火系醉酒后犯罪,自控力明显减弱,主观恶性相对较小。被告人赖仁火与被害人原系情人关系,量刑时应当有所区别。建议对被告人赖仁火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17日晚,被告人赖仁火以偿还欠款为由,乘坐的士将被害人熊某从沙县高桥镇接至沙县城区。当晚21时许,被告人赖仁火与被害人熊某到达沙县绿圆大酒店并进入1906房间。之后,被告人赖仁火采用殴打、威胁等方式,在被害人熊某反抗的情况下,强行与被害人熊某发生性关系,造成被害人熊某全身多处皮肤软组织擦挫伤、衣服撕裂。经鉴定,被害人熊某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2016年12月18日7时50分许,被害人熊某离开沙县绿圆大酒店1906房间后随即报警。公安机关接警后,在沙县绿圆大酒店1906房间将被告人赖仁火抓获。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照片、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证实2016年12月18日9时至11时,公安机关对沙县绿圆大酒店1906室进行现场勘验。1906室门口西侧墙上有一个感应插卡器和一个开关,开关上共有三个按钮,其中两个按钮丢失,门口地面上有两个开关按钮,开关下部墙上有一个长方形的灯盒,灯盒的盖子呈开启状,门口东侧为柜子,西侧为卫生间,南侧为休息区,卫生间门朝东,地面上有一个长方形的盖子,卫生间东北侧为洗手台,上面有一处可疑血迹(拍照后棉签擦拭提取),洗手台下东侧地面上有一个篮子、篮子内有一个劲酒瓶子,南侧为淋浴房;休息区靠东墙为桌子,墙上有一台电视机,屏幕呈破裂状,桌面上中间位置有一张撕碎的五十元人民币,东南角有一个劲酒瓶子,桌子中间位置的地面上有一个破裂的水壶底座,桌子北侧摆放一个架子,桌子和架子之间的地面上有一个水壶、一根黑色电线(拍照后实物提取)、一张带有红色血迹的卫生巾(拍照后实物提取)、一个断裂的手镯,架子北侧靠墙为物品展示柜,上面有一个盘子,盘子内有一枚红色七匹狼烟头(拍照后实物提取),靠西墙摆放一张床铺,床上有枕头和被子,床单上有红色斑迹,床头南北两侧各有一个床头柜,北侧床头柜上有一部电话机,电话线被拔断,床铺东南侧地面上有一摊可疑血迹(拍照后棉签擦拭提取),南墙为窗户,窗前摆放椅子和茶桌,地面上有破裂的杯子、遥控器等物品。2.检查笔录、照片,证实:(1)2016年12月18日8时32分至9时25分,公安机关依法对被害人熊某进行人身检查,发现,发现被害人熊某黑色网状内衣右肩后侧(靠背部)有明显的破损口;右手腕靠手背一面、右手肘侧面、右手臂外侧面均呈现淤青红肿状;右手无名指指甲缝呈出血状(血已凝固);左手肘至左手掌中间内侧部位呈淤青红肿状并有明显的凸肿;左手掌大拇指至“虎口”掌面也呈现淤青状,带有一丝条痕(应为划伤所致)并且也明显的有凸肿状;头部左耳后侧有明显的淤青凸肿状;(2)2016年12月18日9时52分至10时18分,公安机关依法对被告人赖仁火进行人身检查,发现赖仁火左手手肘后关节处有轻微呈点状的擦伤痕;右手手肘后关节处有轻微淤红;右手手肘内侧有呈条状的淤红伤痕(两条);右手臂外侧有一条抓痕,呈一条断断续续状;左胸上方有一条断断续续状抓痕;左胸下方有两点抓痕;左手肘内侧往手腕方向有一处呈类椭圆形的淤青伤痕;右脚膝关节外侧有轻微的擦伤痕(多出呈点状);左脚膝关节外侧靠左边一处有轻微擦伤痕。3.提取笔录、登记表、照片,证实公安机关提取被告人赖仁火血液样本一份、阴茎擦拭物一份、发生性关系时所穿的内裤一条(蓝色)、双手手指指甲一份;提取熊某血液样本一份、阴道内容物二份、熊某发生性关系时所穿的内裤一条(红色蕾丝)、熊某病历一份。4.三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庭科学DNA鉴定书,证实:(1)洗手台上可疑血迹、床铺东南侧地板上可疑血迹检出人血,为熊某所留可能性是其他无关个体所留可能性的6.7141075*1016;(2)盘子内红七匹狼烟头为赖仁火所留可能性是其他无关个体所留可能性的6.7141075*1016;(3)熊某阴道内容物、红色内裤裆部处可疑斑迹未检出人精斑,和赖仁火阴茎擦拭物STR检验均未出结果。5.三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熊某的全身多处皮肤软组织擦挫伤,符合徒手伤,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6.视频资料,证实2016年12月17日,被告人赖仁火及被害人熊某进入沙县绿圆大酒店的相关视频。7.手机短信记录照片,证实2016年12月16日至12月17日间被告人赖仁火与被害人熊某间发送短信的内容,被告人赖仁火以还钱为由约被害人熊某在沙县绿圆大酒店1906见面。8.绿圆大酒店住宿登记表,证实被告人赖仁火于2016年12月17日14时04分办理登记,入住沙县绿圆大酒店1906房间。9.中国移动通讯客户详单,证实:(1)被告人赖仁火和被害人熊某于2016年12月17日的通话情况;(2)证实2016年12月18日7时51分,被害人熊某使用号码为138××××4881拨打报警电话。10.沙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因本案造成绿圆大酒店财物损坏价值共计人民币595元。11.证人姜某1的证言,证实其是出租车司机。2016年12月17日19时50分许,其开着车牌号为闽G×××××的出租车在沙县百货附近等客源,一名中年男子上车说要去沙县高桥镇接人。当日20时30分许,其载着他到沙县高桥卫生院附近的路边,中年男子打了电话,没多久一名女子上了车后排,男子也从原先副驾驶位置到了后排。其载着他们从高桥开往沙县。到了沙县中年男子先去小吃城十八香买了螃蟹,又去超市买东西。其就送他们往绿圆大酒店开。经过交通局附近时,乘车的男子拿了100元给其,叫其帮他打包烧烤然后送到绿圆1906号房间。其在21时10分左右到达绿圆大酒店楼下,之后中年男子及女子就走进了绿圆大酒店,其开车去打包烧烤。21时30分左右,其拿烧烤到1906号房间,中年男子开门,他上身是裸着的,下身围了一条浴巾,他当时只将门打开一条缝隙,门没有完全打开,其没有注意到房间里面的情况,也没有听到房间里面什么声响,其将烧烤从门缝隙处递给这名中年男子后就走了。12.被害人熊某陈述,证实2016年12月17日20时许,其在沙县高桥镇高桥村家中接到赖仁火(号码:138××××3083)打来的电话,赖仁火在电话中说要还钱,叫其到沙县吃烧烤,他会亲自把钱还给其。其一开始说没空,并叫他改天给或者转账。赖仁火不同意,说去接其,叫其出去吃个烧烤然后就把钱给其,其同意了。20时30分许,其又接到赖仁火电话说快到了,叫其从家里出去。其在家附近的路边,上了赖仁火乘坐的出租车。赖仁火坐在副驾位上,其坐在出租车后排靠司机一侧位置,赖仁火就下车也坐到后排。出租车先送赖仁火到小吃城打包了螃蟹。21时10分许,出租车司机送其和赖仁火到了沙县绿圆大酒店门口。赖仁火叫出租车司机去打包烧烤回来吃,其和赖仁火坐酒店的电梯进入沙县绿圆大酒店1906号房间。进了房间之后,其坐到房间床铺的床尾位置,赖仁火站在其对面。其坐下去之后,赖仁火就脱其鞋子,其用脚踢他,但他把其脚上穿着的鞋子脱了。之后,赖仁火又将其上衣外套强行脱去,其用手打赖仁火,赖仁火见其生气就说不会赖账,会把欠的钱还给其,之后就不再骚扰其。其说还不还钱无所谓,不要骚扰其,各自顾好自己的家庭。说完之后其拿着鞋子准备离开房间,赖仁火不肯。其拿出手机准备打电话给丈夫,赖仁火将其手机抢去。其跑到床头位置去,准备用房间的固定电话打电话,赖仁火马上将电话线给拔掉。其没法拨打电话求救,就跑到房间门口用右手准备去开房间的门准备离开房间,但房门还有一条链条锁,其只将门打开一条缝,其将自己的一只鞋子先扔了出去。赖仁火不让其开门,他追到房门口用手机朝其右手敲打了两、三下,嘴里还说外面有监控,是不是故意想让监控拍到。其说是。当时其右手抓着房门门把,左手扶在墙面开关那(在进房门右边墙面放房卡及开关的位置),赖仁火用双手抓住其腋下部位,将其用力的往后摔扯,其摔倒在房间靠门后方的地面后用双手去抓住房间门口墙壁上的开关位置(在房门右手边墙壁下方离地面很近的一个开关位置),赖仁火看其还想爬起来离开房间,就用手打了其几下并将其往房间里侧拉,其抓着的开关在其拉扯中时掰坏。赖仁火继续抱住其往床铺位置拉去,其用双手去抓住卫生间的玻璃门,其手被他打到很痛就松开了。赖仁火将其抱到了床尾位置的地板上,强行将其黑色内衣及胸罩给脱了下来,其身上穿的黑色镂空内衣被扯破。随后其被推倒在床尾的地面上,赖仁火用自己的身体压在其身上,并用手去脱其裤子。其用手去推他,并用脚去踢他,想阻止他脱裤子。赖仁火还是将其外裤及内裤都扯下来。赖仁火起身脱自己的衣裤,其赶紧从地面上起来准备拿衣服裤子来穿,但赖仁火一直用手来阻止其穿衣服。赖仁火脱光衣服之后,将其推到房间的床铺上,接着他用自己的身体压在其身上开始用手来摸其胸部、下体及身体的其他位置,并用嘴巴亲其。期间其一直用手去推赖仁火,头部左右摇摆不让赖仁火亲,但赖仁火将其双手按住,其无法挣扎,直到他硬将自己的阴茎插入其阴道。大概过了20分钟左右的时间,其听到了有敲门的声音,其想应该是出租车司机打包烧烤回来,赖仁火听到敲门声就将他的阴茎从阴道拔出。他从床铺上下去开门,当时其是全裸的,就马上用床上的被子把自己蒙在被子里面。其听到关门的声音,就立马从床上准备去穿衣裤,但赖仁火不让其穿,其拿着衣裤全裸着往房门口跑,刚跑到房间门口,赖仁火抓住其,不让其出去。他将其推倒在卫生间的地面上,并用双手抓住其,把其往房间床铺的位置拉,其一直都在反抗。其抓起房间桌上的一个烧开水的壶的底座准备去打他,但被他抢去扔在地上,赖仁火说再这样就将其从19楼扔下去。其走到房间窗户边上打开窗户,但看见房间的窗户只能打开一条小缝隙。赖仁火又一把将其推倒在床尾的地面上,用身体压住其,用手掌、拳头打其头部、脸部,其大声喊了两声救命。赖仁火更加恼火,用手来打其嘴巴,还从地面上抓起烧水壶的底座,将底座上的一根连接插座的电线扯出来,勒其脖子,嘴里还说再喊就勒死其。其快喘不上气,又听到说要勒死其,心里非常害怕,就不敢再喊、再反抗了。一会儿赖仁火就松手了。赖仁火松手之后,拿起房间桌上的劲酒喝了几口。又动手打其。其当时没有力气了,赖仁火将其拉到床铺上,用身体压住其,用手去按住其双手及大腿,将他的阴茎插入其阴道里面,抽插了20多分钟后,赖仁火还是没有射精,一直到他累了才停下来。在他休息时,其想起来,赖仁火又用手打其头部。后来其说要去上厕所,他才让其去卫生间。当时赖仁火可能怕其跑出去,他也跟到卫生间门口。赖仁火看其上完厕所,又将其拉到床铺,将他的阴茎插入到其阴道里面。其用手去推赖仁火,他就用手打其头部,一直没有射精。当赖仁火从其身上下来躺在边上休息时,他的两只手还是用力抓住其双手没放。一直到快天亮,其看到他很累的样子,好像快睡着了,就将他的手拿开,他马上醒来了。其赶紧起来去房间电视底下的桌子上把手机拿在手里,并开始穿衣服裤子,期间赖仁火还叫其去取钱赔偿酒店被砸坏的物品,其没理他。其穿好衣裤之后就直接出了房间,在下楼的时候,其在电梯里拨打110报警。之后就在绿圆酒店楼下等警察。没多久警察就到了,其带着警察来1906房间,赖仁火被警察带走。的士司机送烧烤时其没有呼救是因为当时其是全裸,其因为女人的本能反应,直接躲到被子里,怕被人看见全裸的身体,其反应过来准备呼救时,就已经听到赖仁火关房门的声音了。其反抗时,其用手去抓赖仁火的胸口及手臂等部位,用脚踢他的腿、上身部位。当他用手从后面来抱其时其还咬了他的左手手臂一口,在发生性关系期间其还咬了赖仁火小手臂一、两下。其身上受的这些伤都是其想离开1906房间时,赖仁火不让其离开用力拉扯并打其造成的。其和赖仁火之前算是男女朋友关系,也有发生性关系,但后来其跟他断了男女朋友关系,并有跟他说过双方都是有家庭的人,让他以后不要再来烦其。12月17日晚上,赖仁火是强行其发生性关系的,因为其还在月经期间,其在月经期间不可能自愿与人发生性关系。赖仁火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期间,房间里的茶具、烧水壶、液晶电视、电视遥控器等物品都因其反抗被弄坏了。其逃离房间时,房间里非常乱,床铺上的被子、床单等很多地方都有血迹,床上的血迹大都是赖仁火与其发生性关系时其留下来的。其鼻子流出来的血及手指流出来的血也有滴到床铺上及房间的地面上,当时其身上有一块卫生巾被扯到房间的地上。赖仁火还欠其8000元。其去绿圆大酒店的目的是去拿赖仁火欠的钱,并不是去想跟他再发生性关系。当天赖仁火在还钱时拿出来的人民币都是面值50元的,赖仁火在还钱时候还说你没见过钱是吧,当时赖仁火的口气让其听了很不舒服,其就用手去抢赖仁火抓在手里的钱,房间那张面值50元的人民币就是其去抢赖仁火手里的钱的情况下被撕破的。13.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害人熊某辨认被告人赖仁火。14.被告人赖仁火供述,证实2013年开始,其和熊某发展成情人关系,二人开始,发生性关系。2016年小吃节,熊某提出分手,其同意了。2016年12月17日下午,其发短信给熊某,叫她到沙县城关,顺便把欠她的5000元钱还给她,她同意了。其在沙县城关雇了一辆的士到了高桥镇(雇车前其喝了2、3瓶劲酒)。随后和她坐出租车到沙县。他们先去小吃城买了螃蟹,又去附近的食杂店买了两瓶劲酒,接着其叫司机把车开到绿圆大酒店。到了绿圆,其叫出租车司机去买烧烤,其和熊某就一起坐电梯到了1906房间。进入房间后,其和熊某吃了些水果,接着看电视,也有聊天。聊了一段时间后,出租车司机买好烧烤到房间敲门,并且把烧烤给其。其把烧烤拿进房间后其把两瓶劲酒喝掉了。到了晚上10点多11点的时候,熊某说要回高桥,其叫她不要回去,她还是一直想走,她有动手打了其,其也有动手打她,相互厮打了一阵,具体怎么打的记不住了。打完架后,她看见已经走不了了,就没有说要走。其抱着她躺在床上,睡到快天亮的时候,其就想和她发生性关系,她那时候已经没有穿着衣服了,只围着浴巾,其把她浴巾拿掉,然后把自己的阴茎插入她的阴道内抽插,具体多久也忘记了。有没有射精也记不住了。做完后,他们一起睡到天亮,她就起床穿衣服走了,其看见她走了就继续睡觉,睡了一下子起床洗了澡,走出宾馆房门,民警就到现场。其喝了很多酒,已经算是喝醉了,很多事情发生的顺序、细节,都记不住了。其和熊某发生性关系是早上,吵架是前一天晚上,其觉得她会愿意。熊某好像有个手指头有流血,其不知道她的伤怎么来的,她下体也有流血,好像有来月经。其他地方有没有受伤其不知道。一般女性来月经是不能发生性关系的,但其不知道她是否有来月经。她身上的伤应该是在其阻止她离开时撕扯以及后来两个人吵架后相互厮打留下的,具体其记不住。其身上手肘、胸前、膝关节等部位有多处的伤痕,这些伤痕是其在房间里和熊某拉扯期间所造成的。15.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赖仁火辨认犯罪现场沙县绿圆大酒店1906房间。16.沙县公安局情况说明,证实2016年12月17日晚,沙县绿圆大酒店1906房隔壁的1905房未入住客人,1907房入住旅客林三枢(78岁,顺昌人),但无法联系到林三枢。17.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赖仁火的基本身份情况,案发时被告人赖仁火已达刑事责任年龄。18.到案经过、破案经过,证实本案由被害人熊某2016年12月18日7时许报案,当日8时许沙县公安局民警在沙县绿圆大酒店抓获被告人赖仁火。19.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证实被告人赖仁火之前无违法犯罪前科。本院认为,被告人赖仁火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赖仁火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赖仁火犯罪的事实、性质及其具备的量刑情节,决定对其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赖仁火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8日起至2019年12月17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的第二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余长烜人民陪审员 林 红人民陪审员 杨丽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翁榕琼附:有关法律规定、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