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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2民初54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国强与陈礼辉、叶振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强,陈礼辉,叶振泉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2民初5468号原告:王国强,男,196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州市吴兴区。委托代理人:卢少艳,浙江东方绿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礼辉,男,1986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长兴县。被告:叶振泉,男,1973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州市吴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国强诉被告陈礼辉、叶振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逾期不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周 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林李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