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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1民初60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赖俊谕与郭铭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21民初6000号原告:赖俊谕,男,199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告:郭铭榕,男,1990年6月29日出生,回族,住福建省泉州台商投资区,原告赖俊谕与被告郭铭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赖俊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郭铭榕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赖俊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6万元,并按年利率6%计付起诉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事实与理由:被告因做生意需要资金,自2016年10月起多次向原告借款,之后被告仅偿还部分借款,经双方结算,扣除被告已经偿还金额,被告先后于2017年4月18日、4月21日、6月30日向原告出具3份借据,分别确认向原告借款5万元、5万元、6万元,此后被告未能还款。被告郭铭榕未作答辩。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提供证据即借据3份,以此证明被告自2016年10月起多次向原告借款合计463900元,之后被告仅偿还部分借款,经双方结算,扣除被告已经偿还的借款,被告先后于2017年4月18日、4月21日、6月30日确认结欠原告借款5万元、5万元、6万元,并分别向原告出具借据各1份,双方约定借款期限分别至2017年6月18日、6月21日、8月30日。此后,被告未能还款。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可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等相关诉讼权利。原告提供的3份借据均系被告以借款人名义向原告出具,具有真实性、合法性,结合被告对原告在起诉状中主张的“…自2016年10月起多次向原告借款,之后被告仅偿还部分借款,经双方结算,扣除被告已经偿还金额,被告先后于2017年4月18日、4月21日、6月30日向原告出具3份借据,分别确认向原告借款5万元、5万元、6万元…”并未提出异议,能够证明原告举证主张的事实。经庭审认证,结合原告的陈述,对本案主要事实作如下认定:被告于2017年4月18日、4月21日、6月30日分别出具借据各1份交原告收执,确认结欠原告借款5万元、5万元、6万元,合计结欠原告借款16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分别至2017年6月18日、6月21日、8月30日,未约定利息。此后,被告未能还款。综上事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定期无息借贷关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被告未按约定期限偿还2017年4月18日及4月21日的借款,应承担逾期还款的民事责任。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到期借款10万元并按年利率6%计付2017年7月11日原告起诉催告之日起的利息,依据和理由充分,应予支持。2017年6月30日的借款6万元借款期限虽然尚未届满,但被告未按约定期限偿还前两笔借款,该行为已表明其不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请求被告提前偿还2017年6月30日的借款6万元并按年利率6%计付2017年7月11日原告起诉催告之日起的利息,依据和理由充分,应予支持。被告郭铭榕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郭铭榕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赖俊谕借款16万元,并按年利率6%计付2017年7月11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被告郭铭榕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小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傅家谋附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执行申请提示: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PAGE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