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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6民初50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陈朗与周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朗,周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306民初5074号原告陈朗,男,汉族,1990年12月17日出生。被告周坤,男,汉族,1981年9月11日出生。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因被告拖欠其借款,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0000元及利息;2、被告承担一切诉讼费用。庭审中,原告主张相关利息以每年4000元自涉案借条出具之日即2014年4月26日起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对原告庭审的诉请予以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周坤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陈朗归还借款本金5万元并支付相关利息(每年4000元自2014年4月26日起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本判决生效后,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26元、公告费260元,合计1586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柯 璇人民陪审员  潘秋芬人民陪审员  王先月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林曼娜书 记 员  陈靖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