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01执122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冯洪泽与刘永胜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洪泽,刘永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2401执1229-3号申请执行人冯洪泽,男,现住延吉市。被执行人刘永盛,男,原住延吉市,现羁押于延吉市看守所。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延民初字第695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刘永盛送达立案通知书、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确定的义务(支付借款本金116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3328元、保全费500元、申请执行费16553元)。但被执行人刘永盛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刘永盛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09月31日委托延边经纬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将被执行人刘永盛所有的位于延吉市小营镇东农一队XXXX,延房权证字第XXXX**号、共有权延房权证字第XXX**号、产籍号XXXXXX**号、建筑面积374.51平方米的房屋予以评估,延边经纬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2日作出(2016)延法立综监字第257号房地产估价报告,其评估价格为1.460.589.00元,本院于2017年03月17日日委托延吉市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对被执行人刘永盛所有的房产在1.460.589.00元进行公开拍卖,因价格过高第一次拍卖被流拍,2017年05月08日在1.460.589.00元基础上下浮35%即949382元第二次该款拍卖,2017年05月31日由案外人许宪成以949382元竞买成功,2017年06月01日申请执行人冯洪泽竞买人没有竞买权为由提出执行异议,该异议现审监庭审理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5)延民初字第695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南雄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金爱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