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403民初1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李某与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403民初1144号原告:李某。被告:武某。原告李某与被告武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李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2、依法分割夫妻财产、共同债务;3、婚生子武某、武某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支付抚养费;4、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01年领取了结婚证,婚后育有两子。婚后原、被告一直感情不和,被告对家庭毫无责任心,动辄连孩子的生活费都不给付。因此,被告和两个孩子感情也非常疏远,此外,被告经常对原告拳脚相加。原、被告感情已完全破裂。本案经审查认为,依据李某提供的武某的地址和联系方式送达法律文书时,无法查找到武某。经本院向李某告知,李某仍不能提供武某具体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李某起诉的武某无明确的查找地址,其又不选择公告,属于无明确被告,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应驳回其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免予交纳。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石福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梁 云书 记 员 赵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