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2执6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一审执行终本裁定书
法院
黔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黔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某某,贵州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22执687号申请执行人黄某某,男。被执行人贵州某公司。申请执行人黄某某与被执行人贵州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6年9月2日作出的(2016)黔0522民初2240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贵州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并责令被执行人贵州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黄某某支付房屋维修款28000元,但被执行人贵州某公司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贵州某公司不具备可供执行的条件。本院依法将本案的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黄某某后,申请执行人黄某某同意对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石承琴审判员 何中鑫审判员 胡云贵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廖粤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