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23执7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曹某岗、刘某垣、曹某辉、张某芝、曹某荣人格权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永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永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17)湘1023执796号曹某岗、刘某垣、曹某辉、张某芝、曹某荣:本院执行的曹某岗等申请曹某辉等人格权纠纷一案,经被执行人张某芝、曹某辉、曹某荣自动履行,执行金额(或执行内容),申请执行人已支取(或认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按自动履行方式结案。审判员 李文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志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