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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625执第4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张俊海、吉福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俊海,吉福明,王爱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625执第448号申请执行人张俊海,男,1969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被执行人吉福明,男,1969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被执行人王爱兰,女,1970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7970元。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应予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对博兴县人民法院(2016)鲁1625民初22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债权。三、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新江审判员  栾建国审判员  张新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舒交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