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04民初8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齐齐哈尔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铁锋信用社与张利、张志勇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齐哈尔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铁锋信用社,张利,张志勇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04民初864号原告齐齐哈尔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铁锋信用社,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龙华路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04128412709N。负责人朱道远,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王长浩,该社职员。被告张利,男,1978年8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址不详。被告张志勇,男,1960年9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址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齐齐哈尔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铁锋信用社与被告张利、张志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张利、张志勇的准确送达地址,致使案件无法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齐齐哈尔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铁锋信用社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5,494.00元,本院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丽超审 判 员 崔 霞人民陪审员 郑友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晓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