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4民初31309-313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上海某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深圳某美容顾问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某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深圳某美容顾问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4民初31309-31319号原告:上海某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法定代表人:林某,董事长。被告:深圳某美容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赵某。原告上海某图像技术有限公���诉被告深圳市某美容顾问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十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上海某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当事人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陈 庆 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婷丹(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