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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7执23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12

案件名称

成都市武侯区永恒建筑机具租赁站(经营者徐建)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市武侯区永恒建筑机具租赁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7执2397号执行申请人四川庞源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黎敏。被执行人成都市武侯区永恒建筑机具租赁站。经营者徐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5)武侯民初字第10144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4月13日受理四川庞源机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成都市武侯区永恒建筑机具租赁站(经营者徐建)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成都市武侯区永恒建筑机具租赁站经营者徐建与案外人蒋建军共有的位于成都市金牛区北三环一段XX号XX栋XX单元学习楼XXX小小号房屋予以查封。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方钦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锐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