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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201民初36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高振海与付云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振海,付云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内2201民初3600号原告:高振海,男,1957年8月25日生,汉族,个体,住乌兰浩特市.身份证号:×××被告:付云强,男,1969年11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乌兰浩特市。身份证号:×××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高振海诉被告付云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振海与被告付云强系朋友关系,2017年1月20日被告付云强在给施工工地供料期间,在原告高振海处购买沙石,欠下沙石款262280.00元,被告付云强为原告高振海出具了一枚欠据,双方约定利息为月息2分,后经原告高振海多次索要,被告付云强一直未能给付沙石款,故诉至本院,要求被告付云强给付沙石款及利息共计288508.00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付云强给付原告高振海沙石款262280.00元,此款于2017年8月10日前给付原告高振海50000.00元,余款212280.00元于2017年10月1日前给付完毕,如逾期给付,自2017年2月21日起按本金262280.00元,月利率2%给付利息,至欠款付清时止。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2815.00元,保全费2020.00元,由原告高振海自愿承担。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韩树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