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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22民初32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3273马甜与李秀平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甜,李秀平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722民初3273号原告:马甜,女,1988年7月25日生,汉族,住东海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祥,连云港市海州区锦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秀平,女,1994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东海县。原告马甜与被告李秀平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甜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祥、被告李秀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李秀平立即返还原告现金1471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12月21日,被告李秀平到原告所工作的江苏省东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吉利美日牌汽车一辆,可被告一直没有缴纳购车附加税,2017年1月11日,被告再次到原告公司欲缴纳��车附加税,可因跨年度没交缘故,该车购车附加税已经增加到4416元,因当时被告身上所带现金不足,而被告自己身上只有2945元,原告领导让原告先垫付1471元。可自原告帮被告垫付该笔款项后,被告一直拖着不还,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被告皆以种种理由拖延。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予以判决。被告李秀平辩称:1、我是2016年12月21日刷卡买的车。买车当时没有交附加税是因为车辆的合格证没有下来。买车六天后我要求交附加税,原告告诉我不能交了。4S店说给我补贴1471元购车附加税和去车管所续临时牌照的钱;2、原告帮我垫付不是事实。我没有向原告借钱,也没有要原告垫付钱。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如下:证据1、微信转账记录及中国建设银行卡客户交易明细清单。证明原告将涉案款项通过���付宝转给被告的事实;证据2、光盘及录音对话笔录。证明原告多次向被告及其丈夫催要该笔款项,从该组证据中可以看出本案原告为被告垫付涉案金额的事实;证据3、支付宝转账清单。证明当天原告身上没有现金,是原告领导将该笔款项转给原告的事实;被告李秀平质证意见:证据1、微信转账记录及中国建设银行卡客户交易明细清单。没有异议;证据2、光盘及录音对话笔录。是我的声音。是原告的工资被4S店扣除了,她便向我索要这笔钱;证据3、支付宝转账清单。我不知道,我不认识原告的领导。被告李秀平向本院提供的证据:银行流水。证明当时我没有缺钱,我是刷卡交附加税的。我没有向原告借钱也没有要求原告垫付钱。原告马甜质证意见:购车是2016年12月21日,当时停止交购车附加税,公司统一规定收回2016年的原始发票,统一发新发票,重新办理购车附加税。被告提交的银行流水复印件可以看出2017年1月11日被告仅支付2950元,对剩余的购车附加税没有显示被告的支付记录。该份证据与原告提交的证据1相印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李秀平于2016年12月21日,到原告所工作的江苏省东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购买吉利美日牌汽车一辆,价格68900元。被告购车时未缴纳购车附加税。2017年1月11日,被告李秀平到原告公司欲缴纳该车附加税,因跨年度没交缘故,该车购车附加税已经增加到4416元,被告只缴纳2945元,原告单位负责人让原告先垫付余款1471元购车附加税。自原告帮被告垫付该笔款项后,被告未能给付原告,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未果,遂向本院起诉。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原告举证的微���转账记录及中国建设银行卡客户交易明细清单、光盘及录音对话笔录、支付宝转账清单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为,本案中,被告应将原告为之垫付的购车附加费1471元返还给原告。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被告李秀平抗辩:“4S店(即原告所工作的单位)说给我补贴1471元购车附加税和去车管所续临时牌照的钱”,未能举证证明,被告的抗辩理由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故被告抗辩理由本院依法不予采信。原告主张被告返还1471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秀平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马甜1471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李秀平担(先由原告垫付,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苍梧支行,账号:44×××94。审判员  关立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 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