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3101执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梅香继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3101执262号张涛,男,1985年8月17日出生,住吉首市溪办事处。张梅香,女,1986年10月18日出生,住吉首市溪办事处。张涛申请张梅香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吉首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吉民初字第0041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涛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首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吉民初字第00410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雷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