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929执27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郭坚申请卢文斌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坚,卢文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子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929执272-1号申请执行人:郭坚,男,汉族,1958年,卫生计生局职工,现住四子王旗。被执行人:卢文斌,男,汉族,1963年出生,畜牧局职工,现住四子王旗。本院在执行郭坚与卢文斌民间借贷一案中,经查卢文斌有房产及车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487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卢文斌(1526341****xxxx03X)名下产权证为:房产证蒙字第1430209020**号房产一套、产权证为:房产证蒙字第1430210042**号车库一套,查封期间不得变卖、抵押等设置其他权利,期限为3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吴 文达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包特布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