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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929执27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郭坚申请卢文斌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坚,卢文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子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929执272-1号申请执行人:郭坚,男,汉族,1958年,卫生计生局职工,现住四子王旗。被执行人:卢文斌,男,汉族,1963年出生,畜牧局职工,现住四子王旗。本院在执行郭坚与卢文斌民间借贷一案中,经查卢文斌有房产及车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487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卢文斌(1526341****xxxx03X)名下产权证为:房产证蒙字第1430209020**号房产一套、产权证为:房产证蒙字第1430210042**号车库一套,查封期间不得变卖、抵押等设置其他权利,期限为3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吴 文达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包特布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