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刑更10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张亚东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亚东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刑更1071号罪犯张亚东,男,1988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新密市人,初中毕业。2008年5月8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2010年5月10日释放。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3日作出(2014)新密刑初字第300号刑事判决,认定张亚东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九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对被告人所使用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刑期自2014年1月23日起至2020年10月22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4年7月18日交付河南省新郑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新郑监狱以罪犯张亚东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4年1月21日,在新密市被害人孙某(王亚非的老板)的仓库内,张亚东、平亚东、王亚非预谋分工对孙某实施抢劫。22日,王亚非提供信息,张亚东、平亚东二人戴口罩、鸭舌帽等,平亚东持水果刀,张亚东持擀面杖进入仓库,抢走人民币39200元、美元11元、三部手机共价值3164元。案发后,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现金36674元、美元11元、价值330元的手机一部。王亚非亲属赔偿被害人现金3130元,张亚东家属、平亚东家属分别赔偿被害人现金3000元、4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张亚东系主犯、累犯,有立功表现。罚金8000元于2016年9月23日缴纳。罪犯张亚东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6月获得1次记功;2015年12月、2016年5月、11月、2017年3月共获得4次表扬。2014年下半年至2016年下半年改造评审鉴定结果依次为一般、优秀、良好、优秀、良好。河南省新郑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张亚东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亚东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20年4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彦浩审判员 董忠智审判员 赵丽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冯 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