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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21执271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湖州市韶春纸业有限公司与浙江嘉善聚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州市韶春纸业有限公司,浙江嘉善聚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521执271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湖州市韶春纸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浙江嘉善聚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5860387-1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521民初02586号,依法向被执行人浙江嘉善聚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浙江嘉善聚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浙江嘉善聚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浙江嘉善聚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证件号码:55860387-1)在绍兴银行的00×××10的存款人民币706022.5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鲍琳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沈 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