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4执19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宜生宝与郭耀东、王桥辉寻衅滋事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生宝,郭耀东,王桥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4执19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宜生宝,男,1973年12月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郭耀东,男,1987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桥辉,男,1985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宜生宝依据本院生效的(2016)陕0114刑初35-1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郭耀东、王桥辉寻衅滋事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郭耀东、王桥辉应支付宜生宝医疗费、误工费等45000元,执行费575元。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付款义务。后我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郭耀东银行存款2100元,并向申请执行人发还。现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相关线索。经与申请执行人谈话,申请执行人同意退出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张 艳执行员 白凌河执行员 曹正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瑛 微信公众号“”